
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刘钊)近日,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。
2021年8月,周某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,朋友李某、吴某为杨某的该笔贷款签订了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,约定李某、吴某为杨某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后因杨某未偿还借款,周某将杨某、李某、吴某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李某表示其担保属实,抵押也属实,希望只用门面抵押承担责任,不再追究个人的担保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因该担保仍在有效期内,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某、被告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不违反法律规定,不能仅仅只用抵押的门面来承担责任。法院依法判决,被告李某、被告吴某对被告杨某、被告陈某应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法官提醒:
现实中很多借款人为了更好地获得借款,往往会找朋友作担保,作为担保人的朋友需要注意,一旦采取了连带担保的保证形式,出借人是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担保人偿还,且并不局限于特定的财物,而是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承担责任。为此,对于在进行担保的时候务必要谨慎,三思而后行。
一审:张 咪
二审:刘晓元
三审:张 为
责编:刘晓元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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